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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沧市易地扶贫
搬迁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临政发〔2015〕109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9-27 11:59:32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临沧市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贷主体):

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召开的扶贫攻坚座谈会上,针对扶贫形势的严峻性,就加大力度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了“四个切实”的具体要求,即“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做到精准扶贫、切实强化社会合力、切实加强基层组织”的具体要求,明确提出要因地制宜,研究实施“四个一批”的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即“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通过移民搬迁安置一批,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十三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最后冲刺的五年,中央、省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的目标任务。临沧是全省扶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贫困面较大,贫困程度较深。

根据临沧市《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沧市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临政复[2015]21号)。此项工作是国务院赋予各级政府和农发行的一项政治任务,时间紧迫,请各乡镇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抓好落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临沧8县区都属于集山、少、边、贫为一体的农业县区,8县区属全国14个连片特困地区、云南滇西边境山区56个片区县之一,是全国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2014年末,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88399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5.9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1.61%,因丧失基本生存条件而无法就地脱贫的有34138户136783人,占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52.73%,这些贫困人口分布于全市8县区。今年来,8县区先后启动“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但由于县区财政困难,8县区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只占全市应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51.28%,仍有18723户78636人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易地扶贫搬还得不到解决。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深入云南考察,作出的“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确保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不让一个民族地区落伍”的重要指示,临沧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单靠8县区财政不能解决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户中的10791户、45117人(其中:建档立卡6121户、24881人,由市政府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市财政列入预算进行帮扶。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易地扶贫移民搬迁以及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二)项目建设规模

1易地移民搬迁

本项目涉及搬迁安置农户10791户,45117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6121户,占搬迁户数的56.7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4881人,占搬迁人数的55.15%,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200个,规划占地6647.42亩。拟建安居房住宅面积1294920平方米,户均120平方米。

2.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拟建村组公路172.44公里,村内道路硬化429.68公里。

3.社会事业

新建或改建卫生室(院)16400平方米,建科技、文化活动室16180平方米,新建室外活动场所61800平方米、公共厕所4180平方米,架设太阳能路灯11060盏;土地复垦6647.42亩。

(三)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1项目投资规模

总投资231231.73万元。其中:安居房投资161865万元、基础设施建设27628.83 万元,社会事业建设投资20953.88 万元,土地复垦投资664.74万元,其他投资4051.28 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16068 万元。

2项目资金筹措

1)项目资本金65017.79万元,资本金比例28.12%,资金来源为:易地扶贫搬迁补助35191.26万元;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13758.53万元;市级财政配套项目资金16068万元。

2)向银行申请15亿元易地扶贫搬迁中长期贷款,占比64.87%。

3)农户自筹16213.94万元,占比7.01%,由非建档立卡农户投工投劳折资。

二、授权委托临沧市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该项目工程实施。各县(区)按照实施方案配合临沧市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各县(区)涉及的易地扶贫搬迁等事宜。

三、项目由临沧市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先行建设,由市级财政逐年纳入财政预算逐年给予安排,分年度拨付情况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与临沧市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四、项目超投资部分由市财政负责筹集。

五、相关要求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发挥项目投资效益,现对项目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项目实行行政领导和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并负责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建设主体、各县区)要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圆满完成搬迁任务。

(二)强化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批复内容转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项目监督。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批复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预算。同时做好项目批复、建设资料、财务凭证、合同文本等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归集文字、图片、影像等项目材料,统一妥善保管,加强档案管理。

(四)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临沧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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