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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政发〔2015〕155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11 12:06:38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512号),认真做好我市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要求,结合我市当前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意义重大

(一)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我市是云南省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之一,也是移民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的州市之一。临沧作为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大市,紧紧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西电东送的历史机遇,水电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八五以来,澜沧江流域临沧境内相继建成总装机达710万千瓦的漫湾、大朝山和小湾三大水电站,在普洱境内建成装机585万千瓦的糯扎渡水电站。澜沧江在临沧境内流程306.6公里,境内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涉及临翔、云县、凤庆、双江4个县(区)39个乡(镇)128个建制村629个村民小组,涉及移民人口32658人,共有47个移民安置点。四大电站建设加快了国家西电东送重大战略的实施。市内中小型水电站近年来积极开发,解决了用电紧缺的问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各电站库区干部群众为电站建设也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为水电工程建设提供重要保障。水电工程建设关键在移民,成败在移民,稳定在移民。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移民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民生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总结经验、开拓创新,紧紧围绕电站保蓄水、保工期、保发电、保稳定的目标,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移民政策法规,制定实施了《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把四大电站库区建成可持续发展典型示范区的意见》(临发〔2014〕44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小湾水电站凤庆库区有关移民工作举措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6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临沧市国家重点工程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及〈临沧市国家重点工程水电站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5〕86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国家重点工程水电站移民土地调整投资包干移民自行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06〕20号)等文件,为移民工作规范运行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第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移民政策为基础,以服务移民、支持建设为主线,以创新移民工作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完善移民政策体系、依法实施移民安置、加大后期扶持力度、增强移民发展能力为着力点,全面促进移民生活水平有新提高,库区和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四)目标任务。按照水电工程建设按期推进、水电移民安置和谐稳定的总体要求,确保水电工程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与全市各族人民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五)基本原则。坚持尊重民意、公开透明。水电工程建设要以落实移民工作和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为前提,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选择和确定移民安置方式,充分征求移民意见、切实尊重移民意愿,向移民群众公开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移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先移民后建设,推进依法移民。水电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工期开展建设,不得以水电站工程建设周期硬性倒排移民安置工作进程,移民工作有关程序未完成不得下达封库令和开工建设。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移民政策妥当处理各项移民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电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的违法行为;坚持分级负责、协作配合。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作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移民安置要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利益,妥善处理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工程项目的移民问题,通过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稳步提高移民群众生活水平,实现移民可持续发展,确保移民群众共享水电开发建设成果。

三、依法开展移民规划和安置工作

(六)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针对我市耕地资源匮乏、人地矛盾突出、民族区域性强的特点,新建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农业移民可实行逐年补偿安置方式。因地制宜的选择农业安置、逐年补偿安置、第三产业安置、复合安置,城(集)镇安置、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不断创新和完善多渠道、多形式的移民安置方式。

(七)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国家和云南省政策法规,结合当地资源环境容量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充分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等因素,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调整,确需进行修改和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移民安置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科学选址,移民安置点不得选址在地质灾害点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安置点规模,处理好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的关系,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配套;对于影响较大的非搬迁就地恢复生产安置的移民村组,应规划对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和配套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符合抗震设防等建设规范要求,对房屋补偿费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建房困难户,应当在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计列建房困难户补助费。补助费按人均25㎡砖混结构住房补偿费与原计列住房补偿费的差额计算。

(八)依法开展移民安置工作。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先移民后建设的工作方针,未依法征求移民安置意愿,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未经审批,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移民安置用地未依法批准,不得开展移民安置工作。移民安置进度应适当超前于水电站主体工程建设进度。

四、规范移民逐年补偿安置方式

(九)逐年补偿标准确定原则。逐年补偿安置实行同库同策,同一个水电工程实行一个逐年补偿标准。逐年补偿标准按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涉及人口人均耕(园)地面积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或省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亩产值计算,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涉及人口人均耕(园)地面积不足1亩的,逐年补偿标准按1亩计算。正在实施的糯扎渡水电站逐年补偿标准按前期审定的标准执行。

(十)逐年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已审定的糯扎渡水电站逐年补偿标准每年按一定金额作逐年调整。本次调整期为201511日至20171231日,对确定享受逐年补偿的移民人口,在审定的逐年补偿标准187/人、月的基础上,2015年每人增加120元,2016年在2015年的基础上增加120元,2017年在2016年的基础上再增加120元。201811日后的逐年补偿标准调整,届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另行确定。

(十一)逐年补偿资金统筹方法。水电工程建设期逐年补偿所需资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用审定的逐年补偿安置人口数乘以审定的逐年补偿标准16倍计算统筹费。被征耕(园)地征地补偿费超出逐年补偿统筹费的部分,兑付给村民小组,优先用于本村民小组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被征耕(园)地征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逐年补偿统筹费的部分,从选择逐年补偿安置移民被征收的集体其他土地征地补偿费中补足,仍然不足的部分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予以解决;水电站运行期所需逐年补偿资金,在统筹费使用完毕之后由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负责从发电收益中筹措,并逐年拨付相应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兑现。

五、加大移民后期扶持力度

(十二)科学有序开展后期扶持。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在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规划编制阶段,应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资源条件,科学统筹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将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纳入移民安置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实施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要与移民安置规划有机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移民持续增收、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不断创新后期扶持方式,大力推进移民产业发展,加强对移民群众的生产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促进移民就业创业、增收致富。

(十三)合力推进移民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与其它专项规划的衔接,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计其功的原则,统筹运用移民、农业农村以及城乡社会保障等各项政策,有机整合与移民资金投向相近、目标相似的各类资金,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和项目的聚合效应。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要主动筹集资金,建立移民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形成推动库区和安置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合力。

六、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十四)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对实物指标调查等工作成果,按有关规范和程序及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移民安置方案、安置方式、安置措施、后期扶持项目等重要内容,应通过各种形式依法充分征求移民意愿。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移民群众推选代表参与监督管理。

(十五)切实抓好移民稳定工作。全面深入推进平安库区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综治维稳工作责任人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难点问题化解、群体性事件预警、社会治安防控、社会管理创新等工作,确保重点问题和突发事件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增强移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完善移民依法维权服务机制,引导移民群众依法反映合理诉求和维护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移民综治维稳专项经费,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要全力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移民综治维稳工作,确保移民综治维稳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七、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移民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移民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服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移民机构队伍建设,及时研究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七)强化移民工作监督。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的指导服务,切实强化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综合设代、综合监理、独立评估、验收和后期扶持工作的协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年度任务计划开展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移民安置资金和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财务核算、监督管理等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要全面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审计和稽察,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保障移民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本实施意见由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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